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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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一)机构概况: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二)工作动态:税务要闻、通知公告; (三)政策法规:政策文件、政策清理; (四)新闻发布:新闻发布会; (五)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在线访谈、图解税收; (六)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和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办税指南、纳税咨询; (七)行政执法:重大违法案件、税收征管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八)征管改革:征管改革措施; (九)税收统计:年度、季度税收收入统计; (十)自身建设:政府采购; (十一)公众参与:微信、微博; (十二)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信息公开监督保障;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十四)其他应公开事项:其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需要公开的内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网站(网址为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下同);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办税服务厅公告。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税信息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内容。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登录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门户网站,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提交公开申请。 2.受理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为8:30—12:00,14:30—18:00;冬令时为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1-85273734 传真号码:0571-87668978 邮政编码:310007 电子邮箱地址:zjtax@mail.zhejiang.chinatax.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3.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通过出具《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投诉举报;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规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上进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