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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73 契税申报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16时1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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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描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份

 

2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份

 

3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1份

 

4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享受契税优惠的,还应报送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受理部门(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5.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

 

3.11.1—073 契税申报

 

    【基本流程】

    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3.11.1—073 契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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