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报送资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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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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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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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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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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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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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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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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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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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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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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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3.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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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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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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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机构在预缴申报时报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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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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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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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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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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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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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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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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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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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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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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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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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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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新增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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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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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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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出具的其为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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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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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还应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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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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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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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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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
【基本流程】
该事项为即办事项。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预〔2016〕10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9.《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跨省合资铁路企业跨地区税收分享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3.4.1—056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