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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福清市金诚华利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9日15时2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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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送达福清市金诚华利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清市金诚华利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1022日对你公司发出《税务处理决定》(榕税稽处〔20197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10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稽处〔201978 

    

    

  当事人:福清市金诚华利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2AKL58W 

  法定代表人:马丽(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111155082 

  财务负责人:乔新爱(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402185567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沙埔镇海津路路西270号人民政府机关大院2号楼110办公室。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材料、有色金属合金材料、贵金属材料、金银首饰、铜棒、铜线、铜制品、矿产品、通讯设备、手机、电子产品的批发及代购代销;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技术研发;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仓储服务(另设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组织查处黄金票变票虚开案件的通知》(闽税稽便函〔20193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下发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2019年第二批虚开团伙案源的通知》(闽税稽便〔201943号)文件及选案科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137)要求,我局指派检查组于2019522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90130号),并于2019523日开始,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123日至2019430日的涉税事项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123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你公司2018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72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公司开业至今共取得9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份数5100份,合计金额903329983.7元,税额144509479元,价税合计1047839463元; 

  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零申报,2019年截止4月份累计申报销售额919792310.78元,销项税额144829938.66元,进项税额142417880.81元,应纳税额2412057.85元,已交税款2412057.85元。 

  二、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按规定调取了相关账证资料、对办税员俞瑞云进行了笔录询问、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对上、下游企业进行外调协查等,经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差错情况: 

  (一)走逃失联 

  检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等方式后,仍对你公司实际负责人及相关涉案人员均查无下落,20197月向你公司经营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地址邮寄相关税务文书均被退回, 20199月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19030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虚构委托加工业务、虚构物流信息 

  1.你公司取得三户企业(深圳市中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旭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鑫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加工费发票,检查人员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对三户企业的加工业务真实性进行发函协查,三家加工企业的协查结果显示:深圳市中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走逃,相关人员已被拘捕,深圳第一稽查局对该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加工发票认定为虚开;深圳市金旭利实业有限公司走逃,其管理局税收决策支持系统风险来源显示,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市金鑫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笔录中称未与你公司签订加工合同,未为你公司加工合金电解铜,却为你公司开具加工发票; 

  2.检查人员到你公司凭证中体现的将货物从上游运输到加工厂、加工后再将货物从加工厂运输到下游企业的两家物流公司(鹰潭余江区仁发物流有限公司及利辛县天鑫物流有限公司)外调,两家物流公司均出具证明,你公司凭证中使用的两家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托运单系造假,两家物流公司均未与你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未订立相关运输合同。 

  (三)在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虚构合金电解铜购买业务 

  1.你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品名为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开具的销项发票品名为电解铜、电解镍,你公司还取得了少量加工发票,在账务中,做购买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并进行委托加工,生成电解铜、电解镍,再进行销售。合金电解铜和电解铜、合金电解镍和电解镍是不同的商品,上一点问题中已证实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在无加工业务的前提下,销项电解铜、电解镍不可能是从进项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生成; 

  2.总局大数据平台数据及案源中风控报告显示:你公司的上游企业购进大量黄金,少量电解铜、电解镍,加工成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你公司又把合金电解铜铜、合金电解镍加工成电解铜、电解镍。根据质量守恒定律,经过上述两道加工环节后,黄金和电解铜、电解镍先结合,后分离开,最终回到你公司上游企业最初购入的状态,但是巨额黄金加工没了,此种加工方式严重违背了正常的加工工艺和经营常理;  

  3.协办地稽查人员提供的上游企业合同显示,你公司取得的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规格为每块200克、1000克,换算后合计吨数为33.45吨;开具电解铜、电解镍合计11960.59吨。电解加工过程,只是改变了物质的原有形态或结构,进行加工的各物质的质量总和是不变的,你公司11960.59吨销项电解铜、电解镍不可能由33.45吨进项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生成,该进销重量差严重违背质量守恒定律; 

  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场分公司的外调结果显示,你公司向下游进行物权转移的货物为电解铜(品牌名称为:江西贵溪、甘肃金川),电解镍(产地为:俄罗斯和金川),经查询上海期货交易所官网:江西贵溪电解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甘肃金川电解铜为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品牌及产地显示电解铜和电解镍均非上游企业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加工而成; 

  5.你公司资金流向严重违背经营常理,且支付给部分上游的资金形成回流闭环。 

  (四)你公司在无真实购销、加工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 

  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对帐务资料大量造假,虚构物流信息、虚构加工及购销业务,在无委托加工业务,无购买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金资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喜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舞福(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旭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鑫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50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903131324.9元,税额144497559.5元,其中已做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72份,对应税款142413102.08元。 

  三、税务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差错事实,经我局审理委员会审理,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无购买合金电解铜、合金电解镍,无加工业务的情况下,却取得天津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市黄金资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喜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舞福(深圳)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旭利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鑫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具50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903131324.9元,税额144497559.5元)的行为,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见附件2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第一条规定,你公司账务资料造假、利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税款,该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公司利用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已做认证抵扣的50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税款142413102.08元,予以进项转出,应追缴你公司20191月增值税48373126.21元,20192月增值税25676053.96元,20193月增值税58425902.39元,20194月增值税9938019.5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文一、二的规定,对于你公司上述补缴的增值税,应追缴2019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18656.31元,教育费附加1451193.79元,地方教育附加967462.52元;2019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83802.70元,教育费附加770281.62元,地方教育附加513521.08元;20193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921295.12元,教育费附加1752777.07元,地方教育附加1168518.05元;2019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496900.98元,教育费附加298140.59元,地方教育附加198760.39元; 

  以上共计应追缴税款149533757.18元,应追缴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7120655.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2.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22 

    

    

    

    

    

    

    

    

    

    

  附件1  

  本税务处理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1995〕第57号) 

  “第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八、《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九、《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在我省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上述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从1%调整到2%,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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