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鑫磊森贸易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鑫磊森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19】16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以致该文书无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邮寄方式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19〕167号
当事人:福州鑫磊森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11577001294A)
法定代表人:林玉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009143449)
财务负责人:林玉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009143449)
公司住所:福州市晋安区浦乾路303号金辉东景C区二期28#楼1层05店面,经营范围:建筑材料、矿渣、水渣、煤渣、石灰石(均不含危险品)、钢材、硅铁、生铁、焦炭、水泥、石粉、白云石、铁合金、轴承、电线电缆、五金、五金标准件、仪器仪表、液压气动设备、灯具、家用电器、劳保用品、电机、水暖配件、生活用品、胶水、橡胶制品、消防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代购代销。(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192)的工作安排, 我局指派林成珑、郑达峰于2019年2月27日开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157号),对福州鑫磊森贸易有限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发票违法情况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2011年6月12日,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增值税管征方式:一般纳税人,所得税管征方式:查账征收。
你公司最后申报至2017年8月,申报2016年7月所属增值税销售额2,072,067.45元,销项税额352,251.44元,进项税额239,801.77元,上期留抵税额0元,应纳税额112,449.67元。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一)检查实施情况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取得你公司管征局开具《走逃(失联)证明》,从你公司征管征局提供的失联证明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一〔2019〕90157号)。
(二)发现问题及证据
根据《关于广西酷红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稽【2019】33号)所提供的线索,你公司收到广酷红超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7月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54130,发票号码:02476666- 02476673,合计发票金额752136.72元,税额127863.28元,价税合计880000元。。
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获得你公司的相关帐簿、凭证和其他资料,检查人员根据金三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和银行资金来往凭证,以上8张发票涉及的货、票、款情况如下:
(1)物流情况: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取证。
(2)票流情况: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检查人员从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发现你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对涉案8张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认证结果为“认证后失控”。
(3)资金流情况:
根据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开设银行账户,账号409159655853,账户名福州鑫磊森贸易有限公司。检查人员对你公司银行帐户检查所属期内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在检查所属期内未发现有发票对应金额资金出入,没有和广西酷红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资金来往。
此次检查仅就协查函提及的涉案发票进行核查。由于该公司已走逃失踪,发票流、货物流具体情况无法查实,经银行帐户资金流水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向广西酷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相应货款,该公司取得广西酷红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张,于2016年7月进行认证抵扣虚构增值税进项。
以上事实由:防伪税控系统查询和银行资金来往凭证等证据证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对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应追缴增值税127863.2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835.90元(127863.28*3%=3835.90元)。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557.27元(127863.28*2%=2557.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950.43元(127863.28*7%=8950.43元)。
由于该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获得该公司的相关帐簿、凭证和其他资料,无法核实成本,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暂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本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附件:1、本税务处理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附件:(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稽查报告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8〕88号】
第二条、总体要求
(三)核实税基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