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19〕8号) _ 通知公告 _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关闭]

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岩税一稽公〔2019〕8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09时4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字体:   

龙岩市元晨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MA2XU8TC9N,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588号景阳小区4号楼506: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1990054)

一、违法事实

20185月至6月,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通过虚列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宜丰县黄维实业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合计金额7869459.65元,合计税额1259113.44元,价税合计9128573.09元。具体如下:

(一)20185月为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44-02402770,金额合计2699883.63元,税额合计431981.37元,价税合计3131865.00元。

(二) 20185月为广西资源鸿霖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31,金额99137.93元,税额15862.07元,价税合计115000.00元。

(三)20185月为嘉善东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41-02402743,金额合计284482.75元,税额合计45517.25元,价税合计330000.00

(四)20185月为罗田县旺发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3202402739- 02402740,金额合计299415.51元,税额合计47906.49元,价税合计347322.00元。

(五)20185月为平远龙盛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33- 02402734,金额合计172029.31元,税额合计27524.69元,价税合计199554.00元。

(六)20185月为曲阳县精工坊雕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35- 02402736,金额合计199815.52元,税额合计31970.48元,价税合计231786.00元。

(七)20185月为宜丰县黄维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587- 03995605,金额合计1889813.52元,税额合计302370.08元,价税合计2192183.60元。

(八)20185月至6月为江西三清山化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402737-02402738,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10,金额合计267801.73元,税额合计42848.27元,价税合计310650.00元。

(九)20186月为沈阳务其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11- 03995626,金额合计1573793.12元,税额合计251806.88元,价税合计1825600.00元。

(十)20186月为海盐北洋磷原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06,金额合计84114.72元,税额合计13458.35元,价税合计97573.07元。

(十一)20186月为湖北科迪金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09,金额合计99861.57元,税额合计15977.85元,价税合计115839.42元。

(十二)20186月为临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07-03995608,金额合计199310.34元,税额合计31889.66元,价税合计231200.00元。

证据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记录;2. 增值税电子发票底账管理系统打印的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0185月份该公司增值税申报表;4.非正常户认定表;6.稽查工作底稿;7.现场勘探笔录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5月至6月为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宜丰县黄维实业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份,合计金额7869459.65元,合计税额1259113.44元,价税合计9128573.09元,属虚开发票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1021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