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正一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00577022394W,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万泉苑9幢3层301-1):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一稽处〔2019〕90055号)。
一、违法事实
2018年5月至6月,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通过虚列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付款,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平远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3985626—3985650、3995627—3995651,金额合计4,850,376.04元,税额合计776,060.12元,价税合计5,626,436.16元。具体如下:
(一)2018年5月15日,为平远龙盛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85626—03985629,品名:煤炭*煤矸石,金额合计393,720.69元,税额合计62,995.31元,价税合计456,716.00元。
(二)2018年5月19日,为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85630—03985650,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2,099,909.49元,税额合计335,985.51元,价税合计2,435,895.00元。
(三)2018年5月25日,为衢州市宏远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27—03995628,品名:纺织产品*布,金额合计198,620.68元,税额合计31,779.32元,价税合计230,400.00元。
(四)2018年5月28日,为温州市众慧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29,品名:纺织产品*布,金额合计99,310.34元,税额合计15,889.66元,价税合计115,200.00元。
(五)2018年5月29日,为梧州市凯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30,品名:公共安全设备*防火漆、电线电缆*电线,金额合计98,065.52元,税额合计15,690.48元,价税合计113,756.00元。
(六)2018年5月29日,为石家庄察坡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31—03995634,品名:锻件*轴承套圈、轴承*轴承套圈,金额合计318,251.44元,税额合计50,920.24元,价税合计369,171.68元。
(七)2018年5月30日,为河北琴棉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35—03995636,品名:轴承*轴承、轴承*轴承套圈等,金额合计191,932.2元,税额合计30,709.15元,价税合计222,641.35元。
(八)2018年5月30日,为河北通彪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37—03995646,品名:轴承*轴承,金额合计974,720.66元,税额合计155,955.27元,价税合计1,130,675.93元。
(九)2018年5月31日,为大理佛斯特通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47—03995648,品名:泵*潜水泵、电力电子元器件*馈电柜等,金额合计180,758.81元,税额合计28,921.39元,价税合计209,680.20元。
(十)2018年6月28日,为沈阳务其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3995649—03995651,品名:煤炭*煤,金额合计295,086.21元,税额合计47,213.79元,价税合计342,300.00元。
证据:《稽查工作底稿》、《非正常户认定表》打印件、现场笔录及勘验照片、物业公司提供的地址虚假证明、拨打电话询问的现场笔录、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中介代理服务人员提供的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记录打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打印件、账户历史交易清单、账户虚假证明等。
二、处理决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在大宗交易未付款,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至6月为平远龙盛矿业有限公司、上海汇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3985626—3985650、3995627—3995651,金额合计4,850,376.04元,税额合计776,060.12元,价税合计5,626,436.16元,属虚开发票的行为。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