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鑫家增矿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50800MA2Y8L9J56,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小排路一幢3层302室):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龙新税罚〔2019〕3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05月17日利用虚假注册地址等信息进行注册登记,2017年5月19日向新罗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中文无金额限制版,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250851-02250875)25份。于2017年05月2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250851-02250853),发票金额23504.28元,税额3995.72元,价税合计27500元,此三份发票已正常作废,并于2017年06月06日查验交旧,尚有22份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02250854-02250875)。由于该公司违反税务管理,2017年6月14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处理。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新罗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