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南平鹏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南税一稽告字〔2019〕002号
南平鹏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一稽处〔2019〕9000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税收检查有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一稽处〔2019〕90007号
南平鹏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2MA2XQA3K2L)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2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我局对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实地检查,并对你公司领用、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情况,银行账户资金流向情况,物流运输情况,以及你公司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了核实,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681765.01元,税额合计1645899.99元,价税合计11327665元。受票方为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等11家公司,发票品名为锌锭、铝杆、硅锰、锡基合金、无缝钢管、废钢、贴膜机配件、钢板、钢材等等。认定你公司虚构货物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从以下方面证明:
(一)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相关人员核查,你公司查无着落、属走逃(失联)企业。
1.你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开业,2017年6月16日已走逃失联,被原延平区国家税务局转为非正常户并做停票处理,根据原延平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下户核实,你公司属失联、走逃企业。我局于2019年2月26日起对你公司开展检查,拨打法定代表人柯金春、财务负责人(兼办税人)柯银金的电话,均无法联系。
2.生产经营场所不真实。我局对你公司经营地、注册地(均为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37号101室)进行实地查看,该场所大门紧闭,没有人员上班,也未看到你公司的牌子。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你公司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出租人范肇唐)及产权证(产权所有人范肇唐)复印件,到南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137号101室的产权确属范肇唐所有,经范肇唐本人证实该房产从未出租给你公司使用。
3.我局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南税一稽检通一〔2019〕90008号),至今也无人前来接受检查。
由此证明,你公司为虚假注册企业,且已经失联走逃。
(二)对你公司销项税金核实情况。截止检查期间,你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5份,共向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等11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681765.01元,税额合计1645899.99元,价税合计11327665元,所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原延平区国家税务局列为失控发票,属于无货物交易经营。受票方为,发票品名为锌锭、铝杆、硅锰、锡基合金、无缝钢管、废钢、贴膜机配件、钢板、钢材等等。你公司开票情况与申报表中申报情况一致。
你公司已申报所属期间为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其中2017年3月至4月为零申报,共申报应纳税额29059.32元,已缴21585.45元,未缴7437.87元(为2016年12月的应纳税额)。
(三)你公司进项税金不实。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情况下,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列进项税额,虚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1.根据三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局轨[2019]2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3504000119011500255),截止检查期间,你公司共取得泰宁天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500142140,发票号码02218188-02218212,发票品名:钢材),货物名称:钢材,销售方为泰宁天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在购销货物或劳务服务品名严重不符,经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系统查询,但你公司取得上述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盘未比对,均未进行增值税进项认证抵扣。
2.你公司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616840.67元,均填列在第8栏:其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3号)文件精神,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四项,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你公司未向外支付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资金,也未认证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7号)文件精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过对你公司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及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推定你公司未能取得如此大额的通行费发票。
根据你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在发生销售额9681765.01元的情况下,只产生应纳税额29059.32元,0.3%的税负率明显异常。
据此可以证明你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虚构。
4.你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经检查你公司设立在兴业银行南平分行的账户(账号191060100100177086),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在该账户上的2016-2017年度交易记录,存在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收款的情况。你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单位共11家,只有葫芦岛市前进化工厂、惠州市耐力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及东莞市建欣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有银行收款记录,且都在收款当天立即将资金转出到郭宗昌、甘云、李伟方等三人的个人账户,三个账户均为外地账户。
你公司存在大额交易未收款,以及资金回流的情况,从而证实你公司销售货物收取款项为虚假收款。
5.你公司销售货物无货物运输费用及单据。通过对你公司的资金支付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支付物流公司款项,接受物流公司发票等。以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你公司无真实货物运输。
综上,你公司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681765.01元,税额合计1645899.99元,价税合计11327665元。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你公司在虚构业务的情况下,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述11家受票企业,金额9681765.01元,税额合计1645899.99元,价税合计11327665元,上述违法事实构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合计9681765.01元,税额合计1645899.99元,价税合计11327665元,已构成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