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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3-20 11:40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8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做出了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修改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助力南平经济长远发展,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公告》分行业明确了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标准。行业的划分参考了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划分标准。

1. 《公告》调整了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将建筑业、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由8%下调为7%,其余行业维持不变。

2. 《公告》明确了定期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和分行业征收率标准。

(二)《公告》废止了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需按税法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三)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 《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2019年已在代开发票环节按1.5%预征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已预缴税额进行抵减。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称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取得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进行预扣预缴。因此,为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要求,决定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取得这三项所得的个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由个人于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到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由纳税人按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自行申报。同时,为了提醒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明确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扣缴”字样。

2. 《公告》对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仍平移原规定,以保持政策的延续性。

3. 《公告》进一步减轻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核定征收税负,住宅租赁所得征收率由2%降为0.5%,除住宅租赁外其他财产租赁征收率由2%降为1%

4. 《公告》明确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需代开发票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执行的征收率标准。

5. 《公告》明确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综合所得外的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不得强制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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