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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礼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5HQ00T):
我局于2019年7月4日就你公司已查证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235012820190000008),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18号),因无法通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通知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邮寄给你公司经营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西侧住宅新区9幢502室),也找不到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何培平
联系电话:0591-24334363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二楼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1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礼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2Y5HQ00T)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4日对你(单位)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2018年11月21日发来协查函{榕鼓税(稽)协[2018]0562号}证实你公司2017年5月份从福州恒吉顺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进项发票22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12941002-023),发票金额2,167,784.83元,税额368,523.35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你公司处于走逃失联状态
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010)的工作安排,于2019年2月25日起对你公司税款属期为2017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项依法进行检查。2019年2月26日,检查人员到你公司的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中段西侧(住宅新区)9幢502室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一〔2019〕90003号),通过调查、了解,根本不存在该注册地址。检查组人员别于2019年2月25日、3月26日通过金三系统查询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礼贸易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拨打了法定代表人冉海龙15129229519的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你公司的相关人员处于失联状态。2019年3月1日检查组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礼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岚综实税稽检通一〔2019〕90010号),3月2日收到邮政人员的改退批条,显示:电话关机,地址不详。2019年3月13日检查组经审批在区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博礼贸易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到公告期满你公司还是没有接受我局的检查。
(三)你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无资金往来
2019年3月26日检查组经区局局长审批依法查询了你公司的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账号:431264479494)2017年4月21日至今的资金往来明细,未发现你公司2017年4月21日起与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往来记录,至2018年8月31日你公司的存款账户余额为7.7元。
(四)2017年6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直接走逃
你公司的2017年度的申报资料和开票情况显示,你公司2017年5月3日至7月31日期间开具了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开票金额为9494315.20元,税额为1,614,033.54元,其中税款属期为2017年5月1日-5月31日的申报数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2,178,895.69元,2017年6月份开票金额7315419.51元,税额1,243,621.35元,未进行申报纳税直接走逃。你公司从税款属期2017年6月1日起各税种均未纳税申报,2017年12月18日被原主管税务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转为非正常户。
二、 处理决定
(一)认定虚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第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文件第二点第二小点及第五小点,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与受票企业之间的交易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你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的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虚开金额为9,494,315.20元,税额为1,614,033.54元。
(二)追缴增值税及附加
1.增值税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已认证抵扣并证实为虚开发票的进项税额368,523.35元做转出处理,应补缴2017年5月增值税368,523.35元。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文件规定,你公司未就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按其虚开发票金额7,315,419.51元补缴2017年6月增值税1,243,621.35元。
上述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612,144.7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对你公司按应补缴增值税1,612,144.70元及2017年5月未申报增值税附加的1,888.84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2,982.35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对你公司按应补缴增值税1,612,144.70元及2017年5月未申报增值税附加的1,888.84元追缴教育费附加48,421.01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二点规定,对你公司按应补缴增值税1,612,144.70元及2017年5月未申报增值税附加的1,888.84元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32,280.67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合计应追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725,127.05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处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点第(三)项规定,对你公司暂不予行政处罚,如司法环节未进行处罚,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五)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