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泰实业(平潭)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_ 其他公告_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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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泰实业(平潭)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31 16:14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吉泰实业(平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363746H):

  我局于2019726日就你公司已查证的税收违法行为(案件编号235012820190000014),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20),因公司法人代表已故,其他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731日         

联系人:何培平

联系电话:0591-24334363

税务机关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西航办公区二楼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19〕90020号

  

吉泰实业(平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363746H

  我局(所)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4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5年5月1日从厦门捷如瑞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44130,发票号码:02124368-386),开票金额1,896,905元,税额322,473.81元,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

  1.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规定,被查对象自厦门捷如瑞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的上述1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应将进项税额322,473.81元作进项转出处理。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对被查对象上述应转出增值税322,473.81元按7%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573.1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规定,对被查对象上述应转出增值税322,473.81元按3%追缴教育费附加9,674.21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对被查对象上述应转出增值税322,473.81元按2%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6,449.48元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2015年5月1日从厦门捷如瑞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的上述1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开票金额1,896,905元不允许列支成本,应调增该公司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896,905元,调减当年度应追缴增值税附征38,696.86元,该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23,587,215.20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08,662.6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0,866.27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966,870.83元,应补缴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480,851.44元(1,966,870.83*25%-10,866.27)。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应追缴增值税322,473.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573.17元、企业所得税480,851.4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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