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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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福建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现将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省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地区涉税事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办理涉税事宜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项目部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