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诚源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3MA2YM41T6N ,生产经营地址:莆田市涵江区赤港涵港东路689号涵江电商创业园内)2017年10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10月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虚取进项、虚假发出委托加工业务、变更货物品名、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违法手段,在票货不一致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82份,金额92611409.74元,税额15743938.79元,价税合计108355348.53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虚构货物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符合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对你公司涉及增值税问题不作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82份,不含税金额92611409.74元,税额15743938.79元,价税合计108355348.5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条之规定,按照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