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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第一稽处〔2019〕54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4日16时44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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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钜源鞋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13日至2019815日对你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304MA3459WA30,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三山村荔园工业区荔涵大道北侧)2016年11日至 2018年12月31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无实质购货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159份,其中苏州阿轩达服饰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发票代码3200163130,发票号码22006211-22006238,金额2752136.63元,税额467863.37元,价税合计3220000元;宜春市万城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600153130,发票号码03100456-03100473,金额1799938.44元,税额305989.56元,价税合计2105928元;大连宝汇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2102162130,发票号码02586567-0258657902589206-02589213,金额2079384.63元,税额353495.37元,价税合计2432880元;肇源县泰迪皮革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2300153130,发票号码06082617-06082626,金额990273.52元,税额168346.48元,价税合计1158620元;肇源县宝恒皮革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发票代码2300153130,发票号码06075429-0607544306082742-06082755,金额2864984.57元,税额487047.43元,价税合计3352032元;肇源县盛宇皮革加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2300153130,发票号码06074580-06074588,金额887846.19元,税额150933.81元,价税合计1038780元;尉氏县昌盛皮毛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4100172130,发票号码06160551-06160580,金额2976153.87元,税额505946.13元,价税合计3482100元;曹县宏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发票代码3700172130,发票号码08073909-08073922,金额1398557.24元,税额237754.76元,价税合计1636,312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677376.91元,结转成本15749275.09元。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之规定,该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15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共计2677376.91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868.86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0321.31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费附加53547.54元。

  (五)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之规定,该公司让人为自己虚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15749275.09 元)不予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49275.09 ,扣除此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67737.6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70384.35元,其中2016年度1629681.22元、 2017年度1653337.11元、 2018年度 587366.02元。

  (六)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上述查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10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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