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合国储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对你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1GF7B6D ,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道隆恒财富广场小区6#809号)2018年2月6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违法进行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金额9977452.98元,税额1696167.02元,价税合计11673620元。其中上海昌航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27466098-27466100, 金额2993487.18元,税额508892.82元,价税合计3502380元;上海桂魅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04462051-04462100,金额4988547元,税额848053元,价税合计5836600元;上海焕桤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04462028-04462047, 金额1995418.8元,税额339221.2元,价税合计2334640元,前述进项已全部认证抵扣1696167.02元。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18年2月6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虚取进项、大宗交易无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走逃(失联)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等违法手段,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品名:煤炭,金额40042327.97元,税额6607887.28元,价税合计46650215.25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之规定,你公司虚构货物销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符合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条件,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品名:煤炭,金额40042327.97元,税额6607887.28元,价税合计46650215.25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