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实发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做出处理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517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517号
福建省泉州市实发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15750260C)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至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644019400170527)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协查资料经查发现, 福建省泉州市实发贸易有限公司取得广州朋荟兴贸易有限公司已被证实虚开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发票号码:14126723-14126757),合计金额3485282.15元,税额合计592497.85元,价税合计4077780元,该公司将上述35份发票认证抵扣税款592497.85元,其中2016年8月抵扣税额575569.34元、2016年9月抵扣税额16928.51元。该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依照检查权限和程序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相关人员,无法取得相关的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企业至今未配合检查。我单位已对该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已满,至今联系不上企业。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资料,暂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处理,后续如果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处罚。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92497.85元。建议追缴该公司申报抵扣的上述增值税税额592497.85元,其中2016年8月税额575569.34元、2016年9月税额16928.5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建议追缴:2016年8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8778.47元(575569.34×5%)、2016年9月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46.43元(16928.51×5%);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建议追缴:2016年8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7267.08元(575569.34×3%)、;2016年9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507.86元(16928.51×3%)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建议追缴:2016年8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1511.39元(575569.34×2%)、2016年9月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338.57元(16928.51×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追缴应缴税款对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