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志鸿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做出处理决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19〕90519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19〕90519号
福建志鸿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084307543C)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根据原克拉玛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协查编号465020000170002)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克拉玛依昊宇新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1份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6500143130,发票号码:01569491,金额3847153.85元、税额654016.15元,价税总合计4501170.00元。你公司将该发票于2016年9月认证,抵扣增值税654016.15元。你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单位检查人员因机构改革,2019年对该案件重新立案,通过电话通知、EMS邮政快递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进一步核实发票的具体情况,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资料,我单位决定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扣税款进行处理。我单位于2019年3月29日对你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已满,至今联系不上你公司。
二、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从销售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决定追补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654016.1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5781.13元(654016.15×7%);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19620.48元(654016.15×3%);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决定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13080.32元(654016.15×2%);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以上应补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