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税欠告〔201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2019年第三季度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截止2019年第三季度企业或其他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欠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情况予以公告。请各欠税纳税人于公告后45日内缴清欠税。
在公告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不停止依法对欠税纳税人采取下列措施:
1.通知欠税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
2.收缴欠税纳税人的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欠税纳税人相当于欠税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其所欠税款;
4.对未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税纳税人,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5.提请法院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欠税期限间发生以下转移、隐匿财产情形,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采取走逃、失踪手段,隐匿、转移注册资本等财产的;
2.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3.银行账户发生变化15日内未报告且有资金往来的;
4.隐瞒到期债权、投资收益与应收款的;
5.放弃到期债权或低价处理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低价转让财产的;
6.将财产借出、转出本欠税人,包括借出或转移到关联组织,或将款项转到与本欠税人不一致的账户,或将财产权属变更为与本欠税人不一致的;
7.取得收入未入账的;
8.其他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