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多益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19〕9003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19〕90035号
三明多益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9月4日对你公司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485EA4L,成立于2016年5月24日,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2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黄钦友(身份证号码:352121197201261313)。财务负责人:陈丽卿(身份证号码:350425198504270326)。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从业人数:4人。经营范围:销售建材、矿产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农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7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负责日常管征。
2017年5月,法定代表人由陈兰香变更为黄钦友,2017年6月注册和生产经营地址变更为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芙蓉新村29幢301室,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申报销售收入为零。
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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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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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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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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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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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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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71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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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3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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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8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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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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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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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33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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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3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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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1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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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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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领购使用情况
你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开具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296份,申报抵扣288份。
二、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取得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金额22580497.21元,税额3838684.46元,价税合计26419181.6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金额22580497.21元,税额3838684.46元,价税合计26419181.67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金额22580497.21元,税额3838684.46元,价税合计26419181.67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