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泰宁县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10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稽处[2019]900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稽处〔2019〕90013号
三明市泰宁县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29MA31EUWM5X):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24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6日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MA31EUWM5X。开业设立日期:2018年1月9日。登记日期:2018年1月9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许洋路58号。注册资本:3500000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防水工程施工;房屋修缮服务;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照明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家用电器、文化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封国发,居民身份证号码: 230230198903281738,联系电话:13225051697。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韩春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9403192153,联系电话:13225051859 。2018年1月25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25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宁县税务局。
你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 2018年1月开业,2018年1至5月零申报,2018年6月起未进行纳税申报。
二、违法事实
(一) 你单位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走逃(失联)且不进行纳税申报
你单位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许洋路58号”为民宅,民宅产权所有人表示未供你单位注册及生产经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已走逃且无法联系,2018年7月25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至检查结束,你单位未与我局联系,或到我局配合检查。2018年6月起你单位未申报纳税。
(二)你单位未购进货物,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电子底账查询系统的详细货物清单发现,你单位除购进“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外,无其他购进信息。在没有购进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640211~04640228),销项货物品名为“*金属制品*HPL防火抗菌病房门”等各种建筑材料,金额1793454.04元,税额286952.65元,价税合计2080406.69元。
(三)你单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大宗交易未收款
根据金三系统、电子底账中登记的开户银行及账号,经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支行进行核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泰宁支行出具你单位 “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表”证明所销售的货物总额2080406.69元未收款。
根据以上查实情况和已经获取的优势证据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 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为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640211~04640228),金额1793454.04元,税额286952.65元,价税合计2080406.69元。上述发票未申报纳税。
三、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单位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2日期间为广东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4640211~04640228,金额1793454.04元,税额286952.65元,价税合计2080406.69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第(一)项规定,追缴你单位2018年6月增值税286952.65元(1793454.04*16%)。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14347.63元(286952.65*5%)。
(四)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8608.58元(286952.65*3%)。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5739.05元(286952.65*2%)。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追缴的税费合计315647.9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本案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