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仁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7月2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19〕900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19〕90025号
三明市仁佳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6月5日对你公司2018年07月20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MA31WC0Q36,2018年07月20日设立,税务登记联系方式:18965329489;法定代表人:吴兵(身份证号码:341126198703102519),税务登记联系方式:1539232232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白晓艺(身份证号码:350524199410153018),税务登记联系方式:18876579330;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2800000元;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税务登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业中路36号5幢303室。经营范围:煤炭及制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其他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其他未列明的化工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材批发;五金产品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7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白沙税务所。
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2019年3月18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你公司增值税2018年7月0申报;2018年8月申报销售额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395,689.75元,留抵税额395,689.75元,应纳税额0元;2018年9月至今再无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2018年8月0申报,2018年9月至今再无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无申报。
经金三系统查询,你公司白晓艺于2018年9月11日领购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号码05008491-05008500。前述10份专票2018年9月12日予以全部开具,金额合计995,043.10 元,税额159,206.90 元,价税合计1154250元,次月未申报纳税。销售对象为福建融立商贸有限公司(91350400581135981W),货物名称都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线材”。2018年09月28日,原三元区国税局将上述10份专票予以失控处理。2018年7月20日领购的3份专票和2018年8月17日领购的17份专票开具后已作废。
二、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利用虚假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公司,未购进货物、未支付任何款项,取得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9月向福建融立商贸有限公司(91350400581135981W)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3500171130,号码05008491-05008500,金额合计995,043.10 元,税额159,206.90 元,价税合计115425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2018年9月12日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71130,号码05008491-05008500,金额995,043.10元,税额159,206.90元,价税合计115425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10份,金额995,043.10元,税额159,206.90元,价税合计1154250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案件暂不予以行政处罚,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 7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