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目录名称: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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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的税务机构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基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税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应作出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三)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汇算清缴有关事宜。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