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9-0014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19-03-04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本公告分地域规范、统一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一)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长乐区、琅岐经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除福州市城区以外的其他地方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公告》执行期限
自所属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