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500000035990122/2019-0028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2019-06-25 | |||||
关键词 | 废止时间 |
发布时间:2019-06-27 08: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以下统称缴费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费优惠事项 (二)缴费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优惠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费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缴费人及早享受办税(费)便利,减轻办税(费)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