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相关工作结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税总采便函〔2019〕40号)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组织系统各单位开展了清理政府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工作,系统各单位认真对照工作要求,梳理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办法,全面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未发现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的情况。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未发现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情况。
三、未发现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情况。
四、未发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五、未发现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的情况。
六、未发现有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七、未发现被强制要求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情况。
八、未发现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发现被要求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况。
十、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今后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严防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现象发生。同时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畅通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渠道,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