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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8日15分25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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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

201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精神,经研究,现将2019年我省税务部门按期(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征收的各项税收及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申报缴纳期限通知如下:

月份

各项税费申报

缴纳期限

法定假期说明

1

115

元旦:11放假1天(不顺延)

2

126

春节:2410日放假7

3

115

 

4

118

清明节:457日放假3

5

115

劳动节:51放假1天(不顺延)

6

119

端午节:679日放假,15日、16日为公休日

7

115

 

8

115

 

9

118

中秋节:91315日放假

10

124

国庆节:1017日放假7

11

115

 

12

116

15日为公休日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期限为期后1日至月底(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申报期为每月6-18日)。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车船税申报,涉及按次的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缴费)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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