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
2019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精神,经研究,现将2019年我省税务部门按期(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征收的各项税收及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申报缴纳期限通知如下:
月份 |
各项税费申报 缴纳期限 |
法定假期说明 |
1 |
1-15日 |
元旦: |
2 |
1-26日 |
春节: |
3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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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8日 |
清明节: |
5 |
1-15日 |
劳动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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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日 |
端午节: |
7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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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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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18日 |
中秋节: |
10 |
1-24日 |
国庆节: |
11 |
1-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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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6日 |
15日为公休日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期限为期后1日至月底(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申报期为每月6-18日)。
其他专项纳税申报期限,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车船税申报,涉及按次的车辆购置税、土地使用权转移、房产权属转移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等,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申报纳税(缴费)期限的规定提前做好税收征管、纳税服务和办税公开工作。今后纳税申报期限如有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告知纳税人。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