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基本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19:13 | 来源:企业所得税处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一、汇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办税服务厅,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办税服务厅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期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汇缴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财务报表。
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可取消上述1.2.纸质资料报送。
四、申报方式
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
网上申报。目前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缴申报,网址见电子税务局入口 。网上申报暂不支持申报错误更正和自行补充申报申报错误更正和自行补充申报
上门申报。纳税人需要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的,请到办税服务厅上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