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一)主动公开类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
1.机构概况: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简介、联系方式;
2.政务动态:税务新闻、通知公告;
3.政策法规: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税务公报、税收条约;
4.政策解读:文件解读、图解税收;
5.纳税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12366纳税服务平台、办税指南;
6.行政执法:权责清单、税收执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双随机、一公开”;
7.税收统计:税收统计;
8.自身建设: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采购;
9.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0.建议提案复文公开: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11.公众参与:意见征集、在线访谈、微信、微博;
12.社会监督:局长信箱、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纳税服务举报投诉;
13.其他信息公开:年度法治报告、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其他信息公开。
本机关将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淄博市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zibo,下同);
2.淄博市税务局微信微博等政务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新闻媒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1.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登陆淄博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我要申请”填写完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下方的“提交”,即完成在线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申请人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条件中缺上述(1)、(2)任何一条,本机关即可视为无效申请。
3.受理机构
淄川区税务局办公室是淄川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淄川区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3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3-5181563
传真号码:0533-5181829
通信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39号
邮政编码:255100
4.答复分类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出具“告知书”(可以分类)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5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包含中国税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答复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