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涉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服务的投诉。
二、投诉的办理:纳税服务部门收到投诉信件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投诉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进行投诉;
2.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应当采取实名投诉。如匿名投诉,投诉的事实必须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3.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应当客观真实,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
5.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6.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进行投诉;
7.投诉可以通过网络、拨打12366热线服务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
8.投诉人须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9.如在本栏目留言,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了上述各项条款。